商標為其所有者提供了特殊的權利,但是為了享受這些權利,商標所有者必須保持對該商標的使用。
商標所有者擁有使用其標志并阻止他人將相同或相似標志用于相同或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專有權。
如果商標所有者未維護好自己的商標,即提交一份商標實際使用聲明書(D[**]U),那么其將失去這些權利,其商標也將會從菲律賓知識產權局(IPOPHL)移除。
IPOPHL商標部門指出,知識產權是一種促進貿易與投資的工具。
通過D[**]U,IPOPHL將會篩查出那些僅僅注冊了商標卻沒有真正使用的商標所有者。該機構可能終止相同或相似商標的所有者繼續從商標中獲得經濟收益。
要求商標所有者提交D[**]U有助于遏制“商標搶注”行為的發生。商標搶注是指一方先于原商標所有者在其未進行商標注冊的管轄區對該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
在適用“申請在先”商標制度的國家,商標搶注會帶來諸多問題。因為“商標搶注者”會阻止原商標所有者的注冊,即使原商標所有者能夠注冊其商標,那么這些搶注者還可能會從中獲取利益。
此外,從競爭的角度而言,因商標所有者未符合D[**]U的要求而將其商標移除將會為其他有潛力的商標注冊者提供注冊相同商標的機會。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因此,為了維護好自己的商標,商標所有者必須根據以下要求向IPOPHL提交商標使用聲明書以及相關使用證據:
● 自商標申請日起3年內提交D[**]U;
● 在商標注冊滿5年后的一年內或商標續展滿5年后的一年內提交D[**]U;以及
● 自續展之日起一年內提交D[**]U(該要求適用于自2017年1月1日起需要續展的所有商標,而無需考慮續展請求的提交日期)。
此外,針對自商標申請日起3年內提交D[**]U的情況,商標申請人可提出延期6個月提交D[**]U的請求,但前提條件是商標申請人應在商標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該申請并支付相關費用。
然而,如果商標注冊者提出無法使用已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那么其需要提交商標停用聲明書。僅在下列情況下允許商標的停用:
1. 政府機構禁止商標所有者使用其商標;
2. 法院、知識產權局或其他準司法機構發布限制令或禁令,阻止其使用已注冊的商標;或
3. 該商標涉及商標異議或撤銷案件。